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航空旅游补贴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年月日
乌海市航空旅游补贴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旅游对航空的拉动效应,加快乌海市民航市场培育,激励市场主体更多销售乌海机场始发航班机票和组织旅客乘坐航班来我市旅游,支持乌海市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乌海旅游民航服务业发展水平,达到旅游发展和机场减亏的双赢局面,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乌海市正式注册的旅行社。
第三条团队必须经由乌海机场进出港乌海西安成都航线除外),且团队人数需达到人及以上。
第四条乘机抵达乌海机场的市外航空旅游团必须在我市游览个级(含)以上售门票的旅游景区(点),并在我市二星级以上或同级标准的旅游饭店住宿晚以上。
第五条团队机票淡季(月、月)折(含)以上,旺季(月、月)折(含)以上,中转联程航线需审核全段折扣。
第六条外地旅行社组团,需通过乌海旅行社办理相关的旅游业务。乌海本地旅行社承接地接团也须满足上述条件才可申报。
第七条经市旅游局认定该旅行社经营业绩良好,无超范围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旅行社在奖励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无重大投诉。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组团经乌海机场到乌海旅游的团队,每位旅客单程补贴旅行社元,每位旅客往返补贴旅行社元。
第九条为扩大航空旅游客源,外地旅行社与乌海本地旅行社合作,乌海本地旅行社取得的补贴款不得超过总奖励补贴款的。
第十条组团经乌海机场出行的旅游团队,每位游客单程补贴旅行社元,往返补贴旅行社元。
第十一条周边城市的旅游团,非乌海户籍经乌海机场出港,每位旅客单程补贴旅行社元,每位旅客往返补贴旅行社元。
第四章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意见实行半月报制,以出团日期为准,即符合奖励标准的组团旅行社要在每月的日和日将所有申报表原件及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送至乌海市旅游局促进科(电话或传真:)以备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申报材料:
(一)外地旅行社组团或乌海本地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地接团,需提供:
乌海市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机票原件或机票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旅行社提供预订酒店确认单和结算单;
景区团队预订单;
合作双方旅行社的确认件;
客人签署的旅游合同复印件。
(二)乌海本地旅行社组团经乌海机场到其他目的地的游客,需提供:
乌海市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机票原件或机票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旅行社和出票方团队购票确认件(如自行出票请提供团队预定编码);
客人签署的旅游合同复印件。
(三)外地旅行社及代理人组团通过乌海旅行社订购机票,经乌海机场直飞或中转飞往其他目的地的游客,需提供:
乌海市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申报表;
机票原件或机票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旅行社或代理人与乌海本地旅行社团队预订单;
旅行社和出票方团队购票确认件(如自行出票请提供团队预定编码)。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公章,申报材料一经核实,将在个工作日之内兑付。
第五章监督
第十四条享受补贴的旅行社需向市旅游局交万元诚信保证金,并签订承诺保证书,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不定期联合抽查奖励申报材料的原始凭证。如发现旅行社虚报、作假,永久取消该旅行社享受补贴资格,没收其所骗取的奖励资金,诚信保证金不退还。并将按照《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行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若发现团队中有游客申报材料作假,则取消该旅游团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意见由乌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意见试行期为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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