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指出,在教育教学上将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实行不同语言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学语言;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midd-993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对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区内外高等学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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