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黑木奈奈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