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实施整治规范,是江苏省工商局去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全省系统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171件,罚没金额1420万元;完成合同备案2117份,调解合同争议653件。昨天省工商局发布了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典型案例。
案情:常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快捷酒店检查时发现,酒店“旅客住宿登记表”的“旅客须知”栏中,有“如有贵重物品和行李请寄存,否则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的。
点评:该条款单方面免除了酒店自身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旅客未寄存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第九条第(二)项的,免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同时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
案情:常州市工商局某在对辖区内的健身、美容美发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在为顾客提供减肥服务过程中,与顾客签订的瘦身塑型售后顾客档案书包含了“本疗程卡一经售出,概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等条款。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的。
案情:某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为消费者办理充值会员卡时,使用的会员章程中载有“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某咖啡店所有”条款。
点评:《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该咖啡店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