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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情侣旅馆开房后煤气中毒双双身亡

※发布时间:2014-11-22 13:00:49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22岁的阿红与25岁的男友阿成入住塘厦一家旅馆,后二人煤气中毒身亡。双方亲属将旅馆经营者及出租该房屋的房产公司告上法院,分别诉请赔偿64万元和68万余元。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获悉,该院判定旅馆经营者、房屋出租方和入住旅客均有,三方分别按照50%、30%和20%承担责任。

  今年4月19日晚,在清溪工作的阿成和女友阿红到塘厦一住宿旅业住宿。这家旅店由肖某夫妇经营。

  入住的第二天,肖某的父亲发现阿成和阿红在房间内死亡,随即报警。4月28日,东莞市鉴定中心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二人死亡的直接病因是一氧化碳中毒。

  死者家属均认为,肖某夫妇作为旅馆的经营者,提供有偿住宿服务,应该为每位入住的客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住宿。另外,家属诉称,该旅店是肖某夫妇从另一公司处承租过来,该公司也因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双方亲属的起诉,肖某夫妇认为他们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该房屋给肖某夫妇用于开旅店的房产公司称,其将房屋出租给肖某时的合同上写明,租赁用途为工业用途。

  因此,房产公司认为,旅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肖某负责。

  :三方均有按份担责

  东莞市第三审理认为,肖某夫妇在没有相关营业执照和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酒店住宿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本身就不被允许。死者二人到其经营的旅店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双方形成住宿消费合同关系,肖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法院表示,房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虽然出租用途注明为工业用途,但是其明知承租人肖某夫妇将部分房屋用于酒店住宿,并且明确其经营的旅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并且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仍然其使用,没有提出任何,导致事故发生,房产公司存在管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法院表示,死者二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使用煤气热水器应当注意的事项,因此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的程度,法院酌定肖某夫妇对阿红和阿成的死亡事故承担五成的责任;房产公司应对二人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人自身承担二成的责任。法院判令肖某夫妇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14.8万元和14.5万元,判令房产公司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8.8万元和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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