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第一条为土地资源,改善生态,推进移风易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岳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 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选择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服务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建设和监管。
第五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招商引资。可鼓励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第六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要设立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指导。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要因地制宜配备负责墓地的日常管理、、清扫等工作人员,每个公墓应配备12个专职管理人员,民政部门负责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设规划,报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自筹,予以补,整合各部门资金予以支持,按每个公墓建成验收合格后的面积(必须有墓穴、墓碑、道、绿化齐全)补助5万元每亩。公益性公墓建设手续办理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免,减化审批流程,加快报批进度。
第十一条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统一建设或分片建设的方式,合理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每个公墓可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分年度逐步进行开发。新泉、岭北、南湖洲、湘滨、鹤龙湖等乡镇原则上建设2个公墓,樟树、东塘、三塘、静河、玉华、六塘、、金龙、洋沙湖街道、漕溪港街道原则上建设1个公墓,每个墓地建设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亩。
第十二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在“三沿六区” (主干公沿线、主要河道沿线与铁沿线;县域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文物区、水源区、农田区、工业园区)建设墓地。
第十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第十五条墓地分为骨灰安葬区和土葬安葬区,墓地应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设计、建设。骨灰安葬区单人墓穴或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l平方米;土葬安葬区单人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六条墓地应分片、分区开发,墓穴安放一般按已开发墓区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或从上至下、由中向两侧)原则依次安葬,避免因墓穴产生纠纷。同时,在公益性墓地内提供花葬、树葬、草坪葬和深埋、建骨灰堂(楼)等多种骨灰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墓碑要求统一规格。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
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有条件的公益性墓地内可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施,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明确专人管理,办理骨灰安葬和土葬手续时,应核对丧户有关手续,确定死亡人员身份,登记家属信息,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墓地要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偷盗工作,满足防火距离要求,防止森林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生态文明祭祀。严禁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燃放烟花鞭炮和从事焚烧纸人纸马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墓地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债权(资产)债务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县民政、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墓地墓穴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应将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并对安葬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予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向县民政局殡葬管理站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墓地安葬情况表作为档案资料,需提供持证人及逝者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鼓励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建立骨灰寄存堂(楼)安放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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