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天津市河院对全市首例国旗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国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被告人吴某某为对社会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国国旗,其行为已构成国旗罪。河西区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犯国旗罪事实清楚,充分,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社会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决。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等方式国旗,将损害国旗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必须予以,为此刑法第299条了国旗罪。此外,刑法修正案(十)在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将国歌入刑,对国旗、国徽和国歌提供全面。
《中华人民国国旗法》第3条,中华人民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19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毁损、涂划、、等方式中华人民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机关处以15日以下。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299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等方式中华人民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中华人民国国歌歌词、曲谱,以、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处罚。midd-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