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或证人对将罪犯绳之以法具有重要作用。尽管证人并无义务联系,但其提供的信息有助于惩治罪犯。另外,及时向报案还可防止发生新的案件,其他人免予成为人。只有人和证人积极配合,司法系统才能有效工作。
局是打击犯罪的调查机关。会听取人或证人的举报,并撰写报案。如人确实需要帮助,或者提出了要求,也会与人支持单位(Victim Support Unit)等公益机构联系,以协助人及早从被侵害的阴影中出来。
证人就是对证人证言的书面记录。会向人或证人提问,并就问答情况做现场记录。问答结束后,人或证人会应所做的,并在上签字。这代表人或证人同意记录的情况与事实相符。
在被询问前,人或证人应被告知警员的姓名、级别和。如做的与负责案件的不同,则负责案件的姓名、级别和也应被告知。
证人会被列入法庭文档,是重要的法庭。办案警员、检察官、被告、治安官、等都可要求调阅。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被告进行公平审判,另一方面也是确保司法系统为人或证人提供帮助。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人或证人一般需出庭接受质询,就证人中所涉问题当庭进行或解释。证人一旦列入案件文档,就不能对其更改或注销。但是,如果人或证人想纠正其中的错误,还可做一份新的,作为前一份的补充。
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展开调查。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锁定嫌犯、收集、完善链,并最终将嫌犯。在此期间,可能会请人或证人指认,这一程序就是指认列队(identification parade)。
指认列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式的,嫌犯与志愿者或已的罪犯站成一排,请人或证人进行指认。指认人与队列通过单向透视玻璃隔开,指认人可以看到队列,队列中的人看不到指认人。另一种是指认,就是对嫌犯和与其体貌特征相似的人统一,指认人对着指认。
无论是传统指认,还是指认,都不会导致指认人与嫌犯的直接接触。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嫌犯对指认人实施报复。然而,为嫌犯得到对待,指认人在指认时,和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均应在场。
调查案件一般需时较长,短则数月,长则跨年。有义务告知人或证人案件进展情况。人或证人也应有耐心等待案件调查结果。
调查结束后,如嫌犯被缉拿归案,且链完整无误,局会将案件提交公诉人,由公诉人正式向法庭提起刑事诉讼。
如人或证人担心被,则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并非无法应对,如确实发生了,则被人可将施害者告上法庭,对方有可能因此被判。如人或证人所面临的非常巨大,则可能被重新安置,包括改名换姓、转移居住地等。
公开审判程序是牙买加《基本和宪章》(The Chart fo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宪章》第16章第(1)款,“任何被控刑事犯罪者,除非此被撤销,应在合理时间内由、依法创立的法庭进行公开审判”。
但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有时可能会对诉讼造成障碍,尤其在面对、有组织犯罪和犯罪时更是如此。人或证人往往担心其身份被嫌犯或其同伙知悉,从而将其本人、家庭或朋友置于境地。
根据牙买加立法和普通法,人和证人有多种措施。一般会问询人或证人是否担心,并联合公诉人共同研究如何为其提供合适的。此外,司法部门还会考虑为人或证人联系支持单位(Justice Support Unit)和单位(Justice Protection Unit)等公益机构,尽量为其争取更多帮助。
尽管公开审判是牙买加法律的一般原则。但在性犯罪和涉枪犯罪等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法院申请秘密审判(hearing in camera)。
根据普通法原则,牙法院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秘密审判。判定标准是秘密审判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如公开审判可能为司法的实现带来难以逾越的障碍,则将排除在审判之外就具有性和正当性。如证人在面前不愿或不能,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法庭可能会根据必要性原则同意秘密审判。但是,如果仅是因为证人为出庭感到尴尬而申请秘密审判,法庭一般不会同意。
为有效打击犯罪,更好人和证人,2012年牙买加议会通过了《法(特殊措施)2012》(Evidence(Special Measures)Act,2012)”。该法实际上是承认视频直播(live-link)和(video recording)的效力,从而为人或证人不用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能。
《法(特殊措施)2012》,视频直播和均被定义为“特殊措施”。“特殊措施”仅在人或证人脆弱和易受伤的情况下适用,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3、在下列情况下,法院认为证人不可能向法院提供,或所提供的质量在完整性、连贯性和准确性方面有所减损:
(2)证人事实上正在《心理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所定义的心理失调的痛苦,或者具有生理缺陷,或者生理失调。
刑事诉讼的当事方(包括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可向法院申请适用“特殊措施”,法院也可自行适用“特殊措施”,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在此问题上,法院应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对上述第3情况,法院尤应虑及:
对付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犯罪的可预防性在于,大多数犯罪都会存在策划、准备、锁定人、付诸实施的过程。因此,最好的预防办法是不给犯罪可乘之机,或使其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
为了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每个人都有义务加强防范,不显财、不露富、与人、不贪小利,成为犯罪的潜在目标。有关安全提示如下:
(一)除拨打119外,最好还是到所在警区的局其负责人的联系电线拨打不畅,可直接与主管联系。
(二)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出入或店铺,如不得不到银行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可与所在警区联系,请其提供。
(三)如全家因出国休假或其他事情而长时间无人照看住宅,则可考虑事前通知所在片区的,请其对有关区域加强巡逻,防止发生入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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