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72年7月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具体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问题。委员会于 1974的6月提出一份“国际货币体系纲要”,对黄金、汇率、储备资产、国际收支调节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为以后的货币奠定了基础。直至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理事会“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会议,讨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经过激烈的争论,签定达成了“牙买加协议”,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IMF协定第二修正案》,从而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
牙买加协议正式确认了浮动汇率制的化,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并存的局面,国可选择汇率制度。同时IMF继续对货币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监督,并协调国的经济政策,促进金融稳定,缩小汇率波动范围。
协议作出了逐步使黄金退出国际货币的决定。并: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进行黄金交易;取消国相互之间以及国与IMF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IMF逐步处理其持有的黄金。
主要是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扩大其在IMF一般业务中的使用范围,并适时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 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债务的,各参加国也可用特别提款权进行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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